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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杨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1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谈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至本市海宁路XXX号XX大厦804室,趁被害人郭某(女)熟睡之际,窃得室内苹果牌iPad4型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0元)、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及郭某的身���证,后被告人杨某强行用手摸郭某胸部及下身,遭反抗后逃离。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及拍摄的赃物、被害人伤势照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并使用暴力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严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