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822号原告汪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永江人民陪审员 范 勋人民陪审员 余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汤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