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822号原告汪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永江人民陪审员  范 勋人民陪审员  余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汤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