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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罗旌遍盗窃罪,罗旌遍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旌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68号罪犯罗旌遍,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旌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6同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5日送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以(2013)三刑执字第3091号裁定,对其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考核累计达标分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旌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旌遍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