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康雪琴与洪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雪琴,洪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康雪琴,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洪晓东,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康雪琴与被告洪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雪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雪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