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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魏洪贵与大安市爱迪尔长白珠宝金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洪贵,大安市爱迪尔长白珠宝金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魏洪贵,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广东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大安市爱迪尔长白珠宝金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清,职务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魏洪贵与再审被申请人大安市爱迪尔长白珠宝金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大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对判决不服提请申诉,2014年11月21日,我院立案审查。2015年1月5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立秋主审,审判员曲景春参加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07年6月10日,吉林法诺律师事务所(乙方)与大安市爱迪尔长白珠宝金店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该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内容为:大安市爱迪尔长白珠宝金店有限责任公司与金百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魏洪贵律师为第一审代理人;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执行标的5%。(2013)深中法民终字724号调解书证明本案的再审被申请人与案外人肖明凯民间借贷一案尚未执行终结。另查明,2009年12月10日吉林法诺律师事务所依法解散,大安市爱迪尔长白珠宝金店有限责任公司风险代理费约5万元债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本院认为,诉争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合同,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风险代理合同也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由于执行款尚未到位,给付代理费的条件尚未成就,合同尚未生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魏洪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曲景春审判员 王立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齐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