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黑民初字第0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铁军诉被告裴志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军,裴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黑民初字第06161号原告张铁军,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云刚,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志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军诉被告裴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耿国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