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钱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2010)杭江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钱某离婚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协助李某在每个月的第一周、第二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8点至周日下午5点与钱骏雯共同生活,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申请人李某曾于2014年10月22日就本案探视内容申请执行,案经(2014)杭江执民字第3129号执行,其依法行使了探视权,并已执行完毕。现申请人李某确认执行完毕至今,其一直按照调解书规定行使探视权利。在被执行人钱某未有拒不配合履行探视权的情形下,申请人就该探视内容另案要求执行,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