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肖泽松与张祖琴、唐富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泽松,张祖琴,唐富怀,中山市维富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791号原告:肖泽松,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代理人:黄昌盛、王伟涛,分别系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张祖琴,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唐富怀,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中山市维富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园同乐三路(安乐村委厂房)。法定代表人:张祖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泽松诉被告张祖琴、唐富怀、中山市维富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泽松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张祖琴相当于价值581657元的财产,并由原告以其所有的粤T×××××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发动机号:BHK1009××;车辆识别代号:WAUAY54L19D0313××)作诉讼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泽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祖琴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顺峰社区居民委员会祥和路嘉信城市花园三期25栋××的房地产[房产登记字号:0125072××;房地产权证号:03××60]相当于价值500000元的产权份额;二、查封被告张祖琴所有的粤X×××××号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车辆型号:BMW7201××(BMW525Li);档案编号:4406812520××]相当于价值81657元的权属份额;三、查封原告肖泽松所有的粤T×××××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发动机号:BHK1009××;车辆识别代号:WAUAY54L19D0313××)。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卢翠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