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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4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晓阳诉被告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阳,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4293号原告谢晓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敬涛,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巴晓文,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清燕,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晓阳诉被告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晓阳委托代理人郭敬涛,被告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清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物业管理合同和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2区4层4110号铺租赁给原告,期限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并对原告租赁的铺位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原告向被告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17442元、租金7156元、保证金5000元。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致使原告无法营业。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元、利息1000元、物业管理费4000元,共计10000元。被告辩称,合同已经到期,但原告是在合同履行期间造成的违约,原告是因为自己的原因不再营业,造成单方违约,造成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2日,原告谢晓阳(乙方)与被告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及一份商业管理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2区4层4110号商铺(建筑面积37.27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1年,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年租金7156元。同时约定,为确保乙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须于签订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付保证金5000元,此保证金在不违反合同和《业主/经营户手册》及甲方的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前提下,期满后无息退还。2013年7月12日,原告谢晓阳向被告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4598元、保证金5000元。后原告谢晓阳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元、利息1000元、物业管理费4000元未果,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商业管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商铺出租给原告谢晓阳,原告谢晓阳也按照约定向被告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租金、物业管理费、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现已到期,现双方均称在合同履行期间对方单方违约,但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双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谢晓阳要求被告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物业管理费4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谢晓阳要求被告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按照双方的约定,被告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租赁期满后退还原告谢晓阳支付的保证金,但被告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未退还原告谢晓阳该保证金,故被告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除退还原告谢晓阳上述保证金5000元外,还应赔偿原告谢晓阳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4年7月31日(合同期满次日)起至判决限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资贷款利率计算。现原告谢晓阳要求被告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谢晓阳保证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判决限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资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谢晓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