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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奥莱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奥莱斯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富西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垂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聘,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奥莱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宜宾道6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奥莱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伟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