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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高和胜、丁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高和胜,丁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平,安徽中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和胜,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丁园园,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高和胜、丁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货币资金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和胜、丁园园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