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王建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成,张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第416号申请人王建成,又名三儿。被执行人张唤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离民二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唤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20000元,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7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746元,执行费17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唤明银行帐户存款123446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20000元,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7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唤明同等数额的财产。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唤明的收入123446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20000元,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7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