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徐丽美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等公安行政处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济行监字第13号徐丽美:你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姚家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济行终字第246号行政裁定,以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改判为申请再审的理由,要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姚家派出所作出的历下公行传字(2012)第00001号传唤的行为,是其在办理公安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的工作步骤和环节,对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对你作出的历下公决字(2012)第000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认为你的违法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应当呈报劳动教养。后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济劳决字(2012)00055号劳动教养决定,决定对你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上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已被折抵为劳动教养所确定的期限,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亦撤销了上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因此,上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亦未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