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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被告虞冠令信用卡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虞冠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负责人:江俊,该支行行长。被告:虞冠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被告虞冠令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智勇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汪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