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树华与游骏、李木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树华,游骏,李木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22-1号申请人夏树华,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喀什市。被申请人游骏,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李木香,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担保人夏玲,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夏树华与被申请人游骏、李木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夏树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6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游骏、李木香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李木香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花园巷XXX号附XX号X栋X单元X层XX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61、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担保人夏玲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西路XX号XX栋X单元XX层XX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39***08、成(天)房权证监证字第42*****号]作为申请人夏树华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16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游骏、李木香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夏玲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西路XX号XX栋X单元XX层XX号住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木香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花园巷XXX号附XX号X栋X单元X层XX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61、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夏玲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西路XX号XX栋X单元XX层XX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39***08、成(天)房权证监证字第42*****号],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向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