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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昔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剑峰申请执行赵军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剑峰,赵军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昔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陈剑峰,男,1980年5月15日生,昔阳县xx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赵军录,男,汉族,1974年3月31日生,山西省昔阳县人,农民,现住昔阳县xx村x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昔民初字5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赵军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军录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军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拨昔阳县大寨镇厚庄村村民委员会应付给被执行人赵金录的工程款1022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武耀军审判员  李唐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付亚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