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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新民初字第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江苏伯乐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徐立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伯乐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徐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新民初字第0770号原告江苏伯乐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亭湖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陆留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仕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徐立辉。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伯乐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徐立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来处理,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伯乐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立辉于2009年3月10日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第十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有效,本院作为先受理的法院取得管辖权,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徐立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洪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