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何诗杰与何杨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思杰,何杨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何思杰,女,201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理人(原告之母)周莉,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何杨俊,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思杰与被告何杨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思杰未在规定的时间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思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廖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