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太古汇分店、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70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太古汇分店,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02号原告:刘宏伟。被告: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太古汇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汪翠霞。被告: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费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伟诉被告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太古汇分店、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宏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刘宏伟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