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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水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贾习方与梁美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习方,梁美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水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贾习方,男,苗族,个体户,1986年生,住广西融水县。被执行人梁美沙,女,苗族,个体户,1964年生,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贾习方申请执行梁美沙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梁美沙已主动履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锦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卢泽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