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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峡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卞海霞与潍坊海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海霞,潍坊海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峡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卞海霞,个体。被告潍坊海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619号。法定代表人代晓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海霞与被告潍坊海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卞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潍坊海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8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