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于立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立亭,淄博芳运酒水销售有限公司,巩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于立亭,1967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淄博芳运酒水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三路***号。被执行人巩向国。本院执行的于立亭申请执行淄博芳运酒水销售有限公司、巩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