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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代平信与任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平信,任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代平信,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晓峰,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代平信申请执行任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任晓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平信案款50985元、案件受理费562元,并承担执行费673元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任晓峰已履行31547元,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代平信,缴纳执行费673元,尚未履行的20000元,于2015年5月底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阎执字第005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三、本案执行标的51547元(不含执行费673元),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平信受偿31547元,未受偿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