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谭永伟、黄素兰与陶永华、库尔勒市普惠乡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永伟,黄素兰,陶永华,库尔勒市普惠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673号申请人谭永伟,男,汉族,1994年6月20日出生,河南省人,暂住库尔勒市。申请人黄素兰,女,汉族,1940年11月11日出生,河南省人,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陶永华,男,汉族,1978年3月19日出生,安徽省人,暂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库尔勒市普惠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库尔勒市普惠乡。法定代表人迪力夏提·莫合塔尔,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库民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13854.41元。二、如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新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