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保字第1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与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保字第1635-1号申请人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51号。法定代表人尤如法。被申请人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与水田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方文。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临兰保字第16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一宗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洪 展审判员 王 建 军审判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史 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