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刑执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王磊抢劫罪,王磊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淄刑执字第2193号罪犯王磊,男,汉族,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8928.88。刑期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5月27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11月22日、2011年12月31日和2013年2月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和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4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磊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二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磊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世亮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