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电生申请执行杨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电生,杨长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胡电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长保,男,汉族。胡电生诉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五车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及杨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杨长保未履行,胡电生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长保价值1540元的财产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安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贾自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