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9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木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