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民初字第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文山与侯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山,侯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3642号原告:吴文山。被告:侯保国,市民。原告吴文山与被告侯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文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5元,减半收取3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纪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孔令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