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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民初字第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文山与侯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山,侯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3642号原告:吴文山。被告:侯保国,市民。原告吴文山与被告侯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文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5元,减半收取3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纪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孔令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