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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7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文联珍、张洪周、叶元秀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周,文联珍,叶元秀,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7200号原告张洪周,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文联珍,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叶元秀,女,193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A座11楼,组织机构代码67612274-5。负责人雷万春,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立军,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联珍、张洪周、叶元秀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联珍、张洪周、叶元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联珍、张洪周、叶元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张元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