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刑执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黄敬锋非法持有毒品罪,黄敬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敬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淄刑执字第2223号罪犯黄敬锋,男,汉族,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6)淄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敬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黄敬锋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6)鲁刑一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1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8年9月9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1月29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5月3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11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4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黄敬锋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敬锋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黄敬锋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敬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减刑情况,对其减刑适当控制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敬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世亮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