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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瑞军与王朋发、苏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军,王朋发,苏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16号原告王瑞军,男,4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王朋发,男,37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苏振,男,3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军诉被告王朋发、苏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的理由是被告当庭给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雪莲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