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民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乔伟刚与西安富源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伟刚,西安富源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423号原告乔伟刚,居民。被告西安富源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泾河工业园泾渭二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甲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伟刚诉被告西安富源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伟刚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继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伟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乔伟刚负担,其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其25元。代理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