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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执二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姜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二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1955年7月2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励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