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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月仙与被执行人王长春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月仙,王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荆月仙,女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银湖东街33号东湖新村五号楼四单元504。被执行人王长春,男,194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银湖东街33号东湖新村五号楼四单元504,现住万荣县汉薛镇西景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长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荆月仙支付抚养费、执行费共计1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长春银行账户存款155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执行员  任晓辉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