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平陆县宏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永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陆县宏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平陆县宏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增,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永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平陆县。申请人称,2014年12月31日上午9时许,自己公司所有的晋M732**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南坡铁厂装货时,被被申请人李永强带领的三人强行扣押至西韩窑停车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晋M732**号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晋M863**、晋MN2**挂半挂车及现金5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申请人平陆县宏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晋M732**号重型自卸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扣押。审判长 王智宽审判员 靳利平审判员 李芳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侯妮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