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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龙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龙民初字第636号原告:袁某某,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曲传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