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龙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龙民初字第636号原告:袁某某,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曲传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