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初字第2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沈玉青与王凤英、姜相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2117-1号原告沈玉青。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英。被告姜相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青诉被告王凤英、姜相玉、代永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沈玉青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玉青以仅要求保证人代永举一人承担责任为由撤回对王凤英、姜相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玉青撤回对王凤英、姜相玉的起诉。审 判 员 李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刘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