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金柱、赵双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柱,赵双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周金柱,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赵双路,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金柱与被执行人赵双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双路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田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