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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山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鸡泽县,,汉族,中专文化,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员工,住邯郸市鸡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4)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系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员工,受公司指派在邯郸市邯山区赵都新城3、4、6、7、9号地内施工。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段某某在邯山区赵都新城9号地3号楼2单元内,趁无人之机,用改锥将蒂森牌电梯上的外呼板拆卸,盗走芯片6块(价值7638元)。5月7日,被告人段某某在赵都新城3号地7号楼2单元施工时被警方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失主,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段某某进行惩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配件销售报价单、报案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王某出具的收到赔偿款7638元收据、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段某某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伤,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郜凤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