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凯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正奎申请执行凯里市东方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2014)凯执字第57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奎,凯里市东方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凯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奎。被执行人凯里市东方水泥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凯里市东方水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人李正奎欠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9618.8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申请执行费650.00元。但被执行人凯里市东方水泥厂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凯里市东方水泥厂在凯里市舟溪镇大中村办公用一栋及该房租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凯里市东方水泥厂所有的位于凯里市舟溪镇大中村办公用房一栋,并提取该房租金50868.80元至本院帐户(开户行:凯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2514010001201100023402)支付申请人李正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亨文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张荣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承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