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绍商终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蔡国利与诸暨市建材矿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建材矿产有限公司,蔡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终字第1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建材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乃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国利。上诉人诸暨市建材矿产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蔡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商初字第3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业已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上诉人诸暨市建材矿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