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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执他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执他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静波,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晓岩。委托代理人吴民昌。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栾承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说明,且同意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潍人社监理字(2014)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强代理审判员  孔祥慧代理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