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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丽丽诉兰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张丽丽。被告:舒兰市庆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兰兰,经理。被告:兰兰。被告:李忠吉。被告:张猛。被告:李大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丽与被告舒兰市庆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兰兰、李忠吉、张猛、李大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丽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费1283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丽丽自行负担64180元。审判长 徐 玖审判员 任宝君审判员 王国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洋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