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程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杜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2014年10月13日被抓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10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彭永康,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公诉刑诉(2014)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淮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彭永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在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张庄桥西向吸毒人员出售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收缴疑似毒品一包,净重0.49克,后又在其家中收缴事先扣除的毒品一包,净重0.16克。经鉴定,程某贩卖的疑似毒品及从其家中收缴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为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前科证明、当面称量笔录及照片,检验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小,无前科,且归案后已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18时许,吸毒人员李某准备向被告人程某购买毒品,程某从他人处联系到毒品后与李某约定在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张庄桥西交易。当日20时30分许,程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后,从中扣留了0.16克,将余下的0.49克向李某出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收缴程某出售的疑似毒品一包,并在其家中收缴了事先扣除的毒品一包。经鉴定,程某贩卖的疑似毒品及从其家中收缴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程某出生于××年××月××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当面称量笔录,程某贩卖的疑似毒品重0.71克(含包装),事先扣留的疑似毒品重0.3克(含包装)。3、抓获经过,2014年10月13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张庄桥桥西将出售毒品的程某抓获,当场收缴程某出售的毒品一包。4、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程某无前科记录。5、扣押物品清单,从程某处扣押出售给李某的疑似毒品,及从程某家中收缴的疑似毒品。6、鉴定意见,送检物证系当场缴获的疑似毒品净重0.49克,从程某家中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0.16克,二个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程某、李某的尿样呈阳性,表明吸食毒品。8、证人李某证言,2014年10月13日晚6时许,李某给“小飞”打电话购买200元的毒品,“小飞”说至少买400元的毒品,双方约定在朔里镇张庄桥交易,后李某到地方交给“小飞”400元,3分钟后“小飞”回到原处,刚想把毒品交给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9、被告人程某供述,2014年10月13日晚6时许,李某说想买点毒品,程某从“飞飞”处购买400元毒品。当晚8点钟,“飞飞”的朋友带毒品到其家附近说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程某通知李某到张庄桥,在张庄桥西侧李某给程某400元,程某将钱交给“飞飞”的朋友并将毒品拿回家,自己扣了约0.1克毒品,把剩下的毒品交给李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给他人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毒品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程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小,无前科,且归案后已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 矿审 判 员 韩永胜人民陪审员 杜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