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中刑执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罪犯唐玉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玉中刑执字第3267号罪犯唐玉洪,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职中文化,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4日作出(2004)玉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玉洪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唐玉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2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5年4月18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裁定将罪犯唐玉洪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10日起至2027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裁定对罪犯唐玉洪减刑二年。本院曾于2012年5月29日、2013年9月24日裁定对罪犯唐玉洪共减刑二年零九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4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唐玉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玉洪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玉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玉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龚新柱审判员刘春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俞 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