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知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知初字第28号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大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鑫,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锋,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梁丽梅人民陪审员 吴乃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