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庄小蓉与封晓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小蓉,封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亭执字第1514号申请执行人庄小蓉,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封晓君(曾用名封晓军),职工。申请执行人庄小蓉与被执行人封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5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