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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民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庄圆国与卞怀中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圆国,卞怀中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民初字第00516号原告庄圆国。委托代理人蔡娴(受庄圆国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怀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圆国诉被告卞怀中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圆国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庄圆国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收取),由庄圆国负担。审判员  安震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