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8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重庆琴江铝合金有限公司与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琴江铝合金有限公司,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8784号原告重庆琴江铝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王家街道玉峰山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55904041-7。法定代表人黄秀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德平,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双凤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98931-4。法定代表人刘英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振华,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琴江铝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琴江铝合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琴江铝合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琴江铝合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70元,减半收取13735元,由原告重庆琴江铝合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雷春岚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彬 更多数据: